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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章程(成都校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四川省2024年根据高职院校单考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考招生)工作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我校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4175,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职业学院); 学校类型:私立;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大专文凭。

    第五条 学校地点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红河中路351号。

    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市闽东新区闽东大道南段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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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学校在高职院校招生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生和考试行为规范,严格实施高职院校“阳光工程”。招聘。

    第七条 学校成立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办法和要求,研究制定拟订本校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有关招生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察组,对高职院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高职单一招生计划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我校部分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要求:

    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医学美容技术、牙科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等专业。 有色弱、色盲的考生应谨慎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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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校引进新西兰学前教育优质教育资源,与新西兰国立理工学院强强联手打造学前教育专业,获批承办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专业代码670102K)。 项目旨在培养职业技能扎实、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学前教育前沿理论的高素质双语学前教育复合型技能人才。 引进新西兰优秀教师讲授核心课程,采用“3+0”、“专业+语言”的培养模式。 学生毕业获得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大专文凭和新西兰国立理工学院结业证书。 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从国内专科升读本科,也可以前往新西兰国立理工学院攻读本科或硕士学位。 学生就业主要面向国内高端幼教行业及相关行业。 可以担任高端双语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幼教管理者、儿童发展评估导师、儿童产品开发顾问、家庭保育员、社区早教导师、中外儿童读物编辑、少儿广播电视节目编导等。其他相关职位。 本项目学制三年,招收计划内学生,学费3.4万元/年。

    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本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实习培训、技能培训、中外合作等不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章 入场

    第十一条 高职院校招生工作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承认四川省规定的加分政策,并按照加分后形成的分数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专业之间不会有分数差异。 申请成绩相同的,按照四川省确定的高职院校同分排名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专业时,如不能满足考生申报的专业意愿,服从专业调整的,由高分调整为低分至未完全录取的专业; 不服从重大调整的,将予以退出。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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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考生可于4月10日17:00后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报名情况。 已提交申请并希望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将退学申请连同考生及家长身份证件拍照四川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录取分数线四川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录取分数线,发送至我校招生办公室指定邮箱(3800743253) )4月10日17:00至4月12日12:00(@qq.com)。

    第十七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通知》(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2023]67号)的规定,我校招收2024年高职院校招生保荐、免试生,申请人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 服务费和代理费按规定项目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不营利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学生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政策执行。其他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考生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录取手续。 未请假或逾期未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进行统一审核。 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升学、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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